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華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春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聲請狀關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聲請人雖於102 年2 月7 日具狀陳報,惟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