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9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97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嵩峩
- 代理人
- 劉仲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梅傑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洪政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萬零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萬玖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