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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仲恒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梅傑森洪政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9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 理 人 劉仲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梅傑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政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萬零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萬玖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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