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沈道康
- 原告京泰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2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道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代昀陞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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