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惠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矽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 盤
黃詠貴
陳全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