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惠君、矽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惠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矽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盤 黃詠貴 陳全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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