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6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晟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夢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瑞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伍仟壹佰陸拾捌萬零叁佰叁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億零肆佰玖拾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