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晟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夢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億柒仟貳佰伍拾捌萬壹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