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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
    胡連財即廣順吉實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連財即廣順吉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淑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按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 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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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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