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連財即廣順吉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淑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按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 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