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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蘇信吉

  • 當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壹仟伍佰伍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叁點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美元15│臺灣海陸運│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07│ │  │511538│輸股份有限│月4日起   │      │71      │ │  │.42元 │公司、蘇信│      │      │       │ │  │   │吉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美元15│臺灣海陸運│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1538│輸股份有限│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2元 │公司、蘇信│      │      │百分之十,逾期│ │  │   │吉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8767號)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美金(下同)15,524,963.01 元及以15,511,538.42 元為本金自民國102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0771計付之利息暨自102 年5 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計算之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一、緣案外人A HANDY CORPORATION 前邀同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蘇信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貸美金18,500,000元,現因相對人未如期還本,依貸款契約第9 章第1 項第(i )款,聲請人得主張全部債務到期並得請求清償之。經聲請人發存證信函主張到期,本金迄今仍有美金15,511,538.42 元未獲清償。而依原貸款契約之約定,利息利率條件為3MLIBOR+1.8%,如違約時另加計年息2%之違約息,並有違約金之計算,截至102 年5 月3 日視為到期日尚積欠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美金15,524,963.01 元。 二、又依連帶保證書第1 條,保證人即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蘇信吉就其所保證主債務人與銀行(即聲請人)間因貸款文件所發生之一切債務,均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即應與案外人A HANDY CORPORATION 負連帶清償責任。另依前述違約時聲請人得再加計年息2%計算違約息及違約金如「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欄所示之計算方式,現利率3M LIBOR+1.8% 為2.0771% ,再加2%即為4.0771%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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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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