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88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頭份鎮○○里00鄰0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意君 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造福開發有限公司、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聲請狀之附表未記載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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