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88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意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造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功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請求逾法定年息6%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