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0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戴仰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陸百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 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宇
一、債務人陸百新、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陸百新、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