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丁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清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宗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貳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