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亮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丁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清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宗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貳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