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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 原告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宜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請求標的金額與附表編號2 金額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新臺幣346,500 元」或「新臺幣336,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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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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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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