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宜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請求標的金額與附表編號2 金額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新臺幣346,500 元」或「新臺幣336,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