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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宜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宜佳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之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46,500 元已逾支票(票號:YG0000000 )之票面金額336,500 元,本院於民國102 年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正確之請求標的,該裁定於102 年1 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請求金額逾票面金額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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