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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 原告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宜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宜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宜佳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之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46,500 元已逾支票(票號:YG0000000 )之票面金額336,500 元,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正確之請求標的,該裁定於102 年1 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請求金額逾票面金額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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