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宜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宜佳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之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46,500 元已逾支票(票號:YG0000000 )之票面金額336,500 元,本院於民國102 年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正確之請求標的,該裁定於102 年1 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請求金額逾票面金額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