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1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胡宜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宙旺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宜榛(原名黃喜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萬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