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4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1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鄧慧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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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傅兆蓬 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捌仟叁佰捌拾柒萬壹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