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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裕 住同上
代理人
林咸亨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道0段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蔡曜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相對人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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