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錦裕 住同上
- 代理人
- 林咸亨 住同上
- 設臺北市○○區○○○道0段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蔡曜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相對人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