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道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錦裕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咸亨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蔡曜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相對人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