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錦裕
- 代理人
- 林咸亨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曜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許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零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三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亦未查報,此部分書狀程式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