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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住同上 代 理 人 范智偉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長洪、曾秀雲、蔡煒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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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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