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住同上
- 代理人
- 范智偉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3樓
- 設臺中市○○路0段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長洪、曾秀雲、蔡煒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