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住同上 代 理 人 范智偉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長洪、曾秀雲、蔡煒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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