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淮舟、蔡煒杰、蔡曉雯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范智偉
- 被告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長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范智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煒杰 法定代理人 蔡曉雯 林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長洪 曾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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