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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范智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煒杰
法定代理人
蔡曉雯
法定代理人
林志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長洪

      曾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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