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1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網達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平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0148號) 債務人網達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信費184076元,專案補償款0 元,共計新臺幣184076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 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