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許財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6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財王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 美久有限公司 設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財王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相對人名稱,孫銘逸或大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所附證物簽收人為孫銘逸,與證物大宣有限公司不符) 二、陳明許財王是聲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請陳明之。 三、陳明聲請人美久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