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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
    許財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6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財王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 美久有限公司 設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財王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相對人名稱,孫銘逸或大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所附證物簽收人為孫銘逸,與證物大宣有限公司不符) 二、陳明許財王是聲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請陳明之。 三、陳明聲請人美久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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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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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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