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誌倫、永立工程行、李增昌、李錫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7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蔡誌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立工程行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錫儒 李增治 李欣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