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7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7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代理人
- 蔡誌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永立工程行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增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錫儒
李增治
李欣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