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0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賢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裴啟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素秋
裴能瑞
裴軒雍
一、債務人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裴啟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萬柒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