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裴啟鉉、林素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裴啟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素秋 裴能瑞 裴軒雍 一、債務人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裴啟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萬柒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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