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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5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5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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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運哲
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代理人
吳恆安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耀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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