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8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連財即廣順吉實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淑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份,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