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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世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逾上開第一項金額部分,為未到期之薪資債權,屬將來給付請求權,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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