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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阮鈳止

  • 原告
    金祥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9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祥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鈳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國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金祥泰工程有限公司」或「翊洲工程有限公司」?),並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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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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