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9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祥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鈳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國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金祥泰工程有限公司」或「翊洲工程有限公司」?),並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