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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4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4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超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美福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貳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零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陸萬伍仟零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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