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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7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光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麗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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