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丁元廷
- 當事人賴淑媛、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淑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元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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