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6 日
- 原告丁鴻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9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鴻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惠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住居所。 二、請查明本件債務人究為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張惠雯? 三、本件係本於如何之請求權依據,主張債務人負有債務?其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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