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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9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97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丁鴻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惠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住居所。

二、請查明本件債務人究為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張惠雯?

三、本件係本於如何之請求權依據,主張債務人負有債務?其原因事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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