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9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9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丁鴻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惠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住居所。
二、請查明本件債務人究為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張惠雯?
三、本件係本於如何之請求權依據,主張債務人負有債務?其原因事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