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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 原告
    丁鴻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9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鴻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惠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住居所。 二、請查明本件債務人究為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張惠雯? 三、本件係本於如何之請求權依據,主張債務人負有債務?其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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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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