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蔡全峰
- 原告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宜芬、吳宜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及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98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代 理 人 谷湘儀律師 林盈瑩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宜芬 張麗玲 柯滿爵 一、債務人吳宜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麗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柯滿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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