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4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堃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律得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永平 一、債務人律得利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永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