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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4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4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美麗蘭皮件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愛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裕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機動計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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