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4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鈞傑即天使愛寶貝造型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