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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4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4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鈞傑即天使愛寶貝造型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楊鈞傑即天使愛寶貝造型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2 年10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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