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進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品味人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峻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撤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