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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

異議人
即債權人
郭進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品味人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童峻暉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異議人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聲明異議略以:異議人已據補正裁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相對人品味人生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七日補正時間不足,且異議人業於同年12月6日具狀補正,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以未遵期補正為由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該裁定於同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異議人,而異議人於同年12月6日具狀補正到院,有送達回證及補正狀在卷可稽,核其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另依債權人之聲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債務人未於二十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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