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4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峯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寶生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