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炎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秀鑾
劉嘉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肆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及美元貳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元捌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28882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依聲請人銀│ │ │194187│慶實業股份│0月31日起 │ │行定儲利率指數│ │ │元 │有限公司、│ │ │加年率0.08%機 │ │ │ │劉炎鐘、劉│ │ │動計付〈目前合│ │ │ │嘉益 │ │ │計年率1.46%〉 │ ├──┼───┼─────┼──────┼──────┼───────┤ │ 002│新臺幣│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依聲請人銀│ │ │510000│慶實業股份│9月30日起 │ │行定儲利率指數│ │ │0元 │有限公司、│ │ │加年率0.08%機 │ │ │ │劉炎鐘、劉│ │ │動計付〈目前合│ │ │ │嘉益 │ │ │計年率1.46%〉 │ ├──┼───┼─────┼──────┼──────┼───────┤ │ 003│新臺幣│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依聲請人銀│ │ │564800│慶實業股份│9月30日起 │ │行定儲利率指數│ │ │0元 │有限公司、│ │ │加年率0.08%機 │ │ │ │劉炎鐘、劉│ │ │動計付〈目前合│ │ │ │嘉益 │ │ │計年率1.46%〉 │ ├──┼───┼─────┼──────┼──────┼───────┤ │ 004│新臺幣│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依聲請人銀│ │ │800000│慶實業股份│9月30日起 │ │行定儲利率指數│ │ │0元 │有限公司、│ │ │加年率0.08%機 │ │ │ │劉炎鐘、劉│ │ │動計付〈目前合│ │ │ │嘉益 │ │ │計年率1.46%〉 │ ├──┼───┼─────┼──────┼──────┼───────┤ │ 005│新臺幣│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依聲請人銀│ │ │100000│慶實業股份│9月30日起 │ │行定儲利率指數│ │ │00元 │有限公司、│ │ │加年率0.08%機 │ │ │ │劉炎鐘、劉│ │ │動計付〈目前合│ │ │ │嘉益 │ │ │計年率1.46%〉 │ ├──┼───┼─────┼──────┼──────┼───────┤ │ 006│美元50│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聲請人銀│ │ │470元 │慶實業股份│9月30日起 │ │行美金掛牌墊款│ │ │ │有限公司、│ │ │利率機動計付(│ │ │ │劉炎鐘、劉│ │ │目前年率6.25% │ │ │ │嘉益 │ │ │) │ ├──┼───┼─────┼──────┼──────┼───────┤ │ 007│美元12│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聲請人銀│ │ │5624.8│慶實業股份│9月30日起 │ │行美金掛牌墊款│ │ │3元 │有限公司、│ │ │利率機動計付(│ │ │ │劉炎鐘、劉│ │ │目前年率6.25% │ │ │ │嘉益 │ │ │) │ ├──┼───┼─────┼──────┼──────┼───────┤ │ 008│美元71│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聲請人銀│ │ │566.04│慶實業股份│9月30日起 │ │行美金掛牌墊款│ │ │元 │有限公司、│ │ │利率機動計付(│ │ │ │劉炎鐘、劉│ │ │目前年率6.25% │ │ │ │嘉益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4187│慶實業股份│0月31日起 │ │內者依約定利率│ │ │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劉炎鐘、劉│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嘉益 │ │ │依約定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利│ │ │ │ │ │ │率依聲請人銀行│ │ │ │ │ │ │定儲利率指數加│ │ │ │ │ │ │年率0.08%機動 │ │ │ │ │ │ │計付〈目前合計│ │ │ │ │ │ │年率1.46%〉 │ ├──┼───┼─────┼──────┼──────┼───────┤ │ 002│新臺幣│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0000│慶實業股份│0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劉炎鐘、劉│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嘉益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利│ │ │ │ │ │ │率依聲請人銀行│ │ │ │ │ │ │定儲利率指數加│ │ │ │ │ │ │年率0.08%機動 │ │ │ │ │ │ │計付〈目前合計│ │ │ │ │ │ │年率1.46%〉 │ ├──┼───┼─────┼──────┼──────┼───────┤ │ 003│新臺幣│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4800│慶實業股份│0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劉炎鐘、劉│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嘉益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利│ │ │ │ │ │ │率依聲請人銀行│ │ │ │ │ │ │定儲利率指數加│ │ │ │ │ │ │年率0.08%機動 │ │ │ │ │ │ │計付〈目前合計│ │ │ │ │ │ │年率1.46%〉 │ ├──┼───┼─────┼──────┼──────┼───────┤ │ 004│新臺幣│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00000│慶實業股份│0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劉炎鐘、劉│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嘉益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利│ │ │ │ │ │ │率依聲請人銀行│ │ │ │ │ │ │定儲利率指數加│ │ │ │ │ │ │年率0.08%機動 │ │ │ │ │ │ │計付〈目前合計│ │ │ │ │ │ │年率1.46%〉 │ ├──┼───┼─────┼──────┼──────┼───────┤ │ 005│新臺幣│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000│慶實業股份│0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0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劉炎鐘、劉│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嘉益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利│ │ │ │ │ │ │率依聲請人銀行│ │ │ │ │ │ │定儲利率指數加│ │ │ │ │ │ │年率0.08%機動 │ │ │ │ │ │ │計付〈目前合計│ │ │ │ │ │ │年率1.46%〉 │ ├──┼───┼─────┼──────┼──────┼───────┤ │ 006│美元50│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0元 │慶實業股份│0月31日起 │ │內者依遲延利率│ │ │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劉炎鐘、劉│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嘉益 │ │ │依遲延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遲│ │ │ │ │ │ │延利率按聲請人│ │ │ │ │ │ │銀行美金掛牌墊│ │ │ │ │ │ │款利率機動計付│ │ │ │ │ │ │(目前年率6.25│ │ │ │ │ │ │%) │ ├──┼───┼─────┼──────┼──────┼───────┤ │ 007│美元12│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24.8│慶實業股份│0月31日起 │ │內者依遲延利率│ │ │3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劉炎鐘、劉│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嘉益 │ │ │依遲延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遲│ │ │ │ │ │ │延利率按聲請人│ │ │ │ │ │ │銀行美金掛牌墊│ │ │ │ │ │ │款利率機動計付│ │ │ │ │ │ │(目前年率6.25│ │ │ │ │ │ │%) │ ├──┼───┼─────┼──────┼──────┼───────┤ │ 008│美元71│林秀鑾、啟│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6.04│慶實業股份│0月31日起 │ │內者依遲延利率│ │ │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劉炎鐘、劉│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嘉益 │ │ │依遲延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遲│ │ │ │ │ │ │延利率按聲請人│ │ │ │ │ │ │銀行美金掛牌墊│ │ │ │ │ │ │款利率機動計付│ │ │ │ │ │ │(目前年率6.25│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2號) (一)緣債務人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0年2 月9 日起邀其餘債務人劉炎鐘、劉加益〈即劉嘉益〉及林 秀鑾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五筆: 1、新臺幣400 萬元,借款期間自90年3 月21日起至102 年 10月31日止,按月計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自101 年 10月31日起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38% ) 加年率0.08% 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1.46% )。 2、新臺幣600 萬元,借款期間自90年3 月6 日起至102 年 10月31日止,按月計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自101 年 10月31日起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38% ) 加年率0.08% 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1.46% )。 3、新臺幣700 萬元,借款期間自90年3 月12日起至102 年 10月31日止,按月計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自101 年 10月31日起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38% ) 加年率0 .08%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1.46% )。 4、新臺幣800 萬元,借款期間自90年4 月2 日起至102 年 10月31日止,按月計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自101 年 10月31日起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38% ) 加年率0 .08%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1.46% )。 5、新臺幣1,000 萬元,借款期間自90年2 月9 日起至102 年10月31日止,按月計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自101 年10月31日起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38% )加年率0.08% 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1.46% )。 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 簽立借據為證。 (二)另債務人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9年7 月21日邀同債務 人劉炎鍾、劉加益〈即劉嘉益〉及林秀鑾為連帶保證人, 簽立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約定對於啟慶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現在及將來在聲請人銀行辦理遠期信用狀之進口, 向國外採購物資以美金伍拾萬元整為限額,委任聲請人循 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代為向信用狀受益人保證付款或墊款 。並自89年10月18日起委任聲請人開發3 筆遠期信用狀合 計美金326 ,355元﹝聲請人墊款金額美金293,719.5 元﹞ ,明細如下: 1、信用狀金額美金62,310元,國外押匯日〈聲請人墊款日 〉89年10月23日,聲請人墊款金額美金56,079元,約定 到期日為102 年10月31日,按月繳息,到期還清本金, 利息按聲請人銀行美金掛牌墊款利率機動計付(目前年 率6.25 %)。 2、信用狀金額美金173,745 元,國外押匯日〈聲請人墊款 日〉89年12月8 日,聲請人墊款金額美金156,370.5 元 ,約定到期日為102 年10月31日,按月繳息,到期還清 本金,利息按聲請人銀行美金掛牌墊款利率機動計付( 目前年率6. 25%)。 3、信用狀金額美金90,300元,國外押匯日〈聲請人墊款日 〉90年01月19日,聲請人墊款金額美金81,270元,約定 到期日為102 年10月31日,按月繳息,到期還清本金, 利息按聲請人銀行美金掛牌墊款利率機動計付(目前年 率6.25% )。 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依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為據,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 違約金。 (三)詎上開借款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到期,債務人啟慶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部份本金及利息,即未續行履約,經 聲請人以電話聯繫債務人等,並寄送催告函,債務人等皆 置之不理,是依據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之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債務人劉炎 鐘、劉嘉益及林秀鑾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 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