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13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代理人
- 劉建宗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創勢新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許葉宗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沈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美元陸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陸角壹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9138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沈麗娟、許│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696%│││180000│葉宗、創勢│1月03日起 │││││0元 │新有限公司││││├──┼───┼─────┼──────┼──────┼───────┤│ 002│新臺幣│沈麗娟、許│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696%│││270000│葉宗、創勢│1月15日起 │││││0元 │新有限公司││││├──┼───┼─────┼──────┼──────┼───────┤│ 003│新臺幣│沈麗娟、許│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696%│││200000│葉宗、創勢│1月03日起 │││││元│新有限公司││││├──┼───┼─────┼──────┼──────┼───────┤│ 004│新臺幣│沈麗娟、許│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696%│││300000│葉宗、創勢│1月15日起 │││││元│新有限公司││││├──┼───┼─────┼──────┼──────┼───────┤│ 005│美元66│沈麗娟、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6.25% │││763.61│葉宗、創勢│7月03日起 │││││元│新有限公司││││└──┴───┴─────┴──────┴──────┴───────┘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沈麗娟、許│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80000│葉宗、創勢│2月03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新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69│││││││6%│├──┼───┼─────┼──────┼──────┼───────┤│ 002│新臺幣│沈麗娟、許│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70000│葉宗、創勢│2月15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新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69│││││││6%│├──┼───┼─────┼──────┼──────┼───────┤│ 003│新臺幣│沈麗娟、許│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00000│葉宗、創勢│2月03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新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69│││││││6%│├──┼───┼─────┼──────┼──────┼───────┤│ 004│新臺幣│沈麗娟、許│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300000│葉宗、創勢│2月15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新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69│││││││6%│├──┼───┼─────┼──────┼──────┼───────┤│ 005│美元66│沈麗娟、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763.61│葉宗、創勢│7月03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新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