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志維
- 當事人王正賢、金永山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賴立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3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正賢 住臺北市大安區泰順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永山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維 上二人 代 理 人 王瀚興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立峯 住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正賢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永山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各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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