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Paul Hsieh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孫子成即一太事務機器行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紘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正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翰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諒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狀陳述,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該書狀自應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標的、數量及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請求權依據等,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1) 債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未為公司登記,該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及有無合法代理不明,(2) 債權人紘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林文正,請具狀更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3) 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不明確,(4) 本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3條各款情形而得共同聲請支付命令等情,前經本院於102 年2 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 日補正,聲請人至遲於同年月21日收受裁定後,仍未就補正事項為陳明,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書狀程式為不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