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孫子成即一太事務機器行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紘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諒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狀陳述,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該書狀自應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標的、數量及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請求權依據等,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1) 債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未為公司登記,該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及有無合法代理不明,(2) 債權人紘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林文正,請具狀更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3) 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不明確,(4) 本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3條各款情形而得共同聲請支付命令等情,前經本院於102 年2 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 日補正,聲請人至遲於同年月21日收受裁定後,仍未就補正事項為陳明,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書狀程式為不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