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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0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05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普萊斯梯基有限公司(PRESTIGE INTERNATION AL(HK)CO.,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森晃子(MORI TERUKO)
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洪維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洽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吳洽立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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