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0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0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香港商普萊斯梯基有限公司(PRESTIGE INTERNATION AL(HK)CO.,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森晃子(MORI TERUKO)
- 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洪維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洽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吳洽立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