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0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普萊斯梯基有限公司(PRESTIGE INTERNATION AL(HK)CO.,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森晃子(MORI TERUKO) 代 理 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洪維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洽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債務人吳洽立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