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堅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紹耿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居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