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8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廣滿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環球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 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自民國102 年11月5 日起至如附表所示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30811號 │├──┬─────────┬───────────┤│編號│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001 │1,700,000元 │102年1月21日│├──┼─────────┼───────────┤│002 │1,391,250元 │102年11月12日 │├──┼─────────┼───────────┤│003 │ 391,250元 │10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