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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8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廣滿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環球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 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自民國102 年11月5 日起至如附表所示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30811號 │├──┬─────────┬───────────┤│編號│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001 │1,700,000元 │102年1月21日│├──┼─────────┼───────────┤│002 │1,391,250元 │102年11月12日 │├──┼─────────┼───────────┤│003 │ 391,250元 │102年11月6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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