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10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明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聲請狀底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