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6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67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錦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觀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31671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 │169,755元 │102年4月27日 │├──┼───────┼───────┤│002 │49,447元│102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