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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6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6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觀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31671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 │169,755元 │102年4月27日 │├──┼───────┼───────┤│002 │49,447元│102年7月24日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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