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俊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俊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CA0000000)背書之清晰影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龍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請釋明黃怡禎、林德明是否為相對人?若是,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內容與附表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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